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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定西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7-18 00:00 来源: 市住建局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78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全市保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定政办发〔200976号)要求,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从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放宽到13平方米。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县区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改、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由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县区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其中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九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区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县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条  对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对住房保障面积范围内租金,按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金总额5%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和出售资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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