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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9 14:44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企业:

为解决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滞后,特别是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问题,2014年3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定建发〔2014〕100号),要求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管理、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这一措施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但由于各县区、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认识上的差距,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未能在全市范围内彻底解决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滞后的问题。同时,随着管道天然气在我市的发展,将天然气纳入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已经显得十分迫切。针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等现行建筑工程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室外绿化、景观、道路、停车场、给排水、采暖、天然气、强电及弱电工程等。

二、同步管理配套工程。全市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规划、核准(备案)、设计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配套工程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三、同步规划配套工程。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纳入规划方案设计审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时应明确室外配套工程的设计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中进行核定。

四、同步设计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设计时,应将室外绿化、景观、道路、停车场、天然气、给排水、采暖、强电及弱电工程同时纳入设计范围,设计审查单位同时进行审查。未同步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

五、同步施工配套工程。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同步监督。室外配套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合同备案。

六、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配套工程。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配套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验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配套工程应依法移交有关单位或进行物业承接验收,否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物业服务。

七、调整配套工程地下管网敷设方式。鉴于全市七县区均属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实埋地下管网在管网破裂、地面塌陷后维修难度大、维修成本高,全市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地下管网应采用地沟敷设方式。

八、棚户区改造工程单体建筑需要拆除重建、且除天然气以外其它室外工程已经配套建设的,要对天然气管道同步设计、同步管理、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

九、本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城市规划区外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参照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定建发〔2014〕100号)同时废止。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定西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2月1日

责任编辑 : 市住建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