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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4 17:49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各县区住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行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5月6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0日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改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资质管理中“重许可、轻监管”现象,坚决打击行业管理中的“黑、恶、乱”现象,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强各企业获得资质后的监督,规范责任主体单位行为,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责任科室(单位):建管科、执法监督科

(二)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

(三)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2、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3、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符合资质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建项目需要;

4、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5、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人证是否相符,是否重复挂证,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运行;

6、企业净资产、纳税额及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7、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8、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在招标过程中串标、围标;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等。

(四)监管方式

1、定期检查。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督查等活动,联合有关执法科室、单位开展大检查。一般一个季度一次。

2、随机抽查。对监管对象进行的随机检查,每年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五)监管程序

1、企业自查。各企业应根据监管内容自查是否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并形成自查报告。原则上要求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自查。

2、监督检查。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比对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总、核查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

3、通报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通报检查基本情况,公布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视情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到位。

(六)监管措施

1、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全部申请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3、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监管制度,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到位,并报市住建局。监管情况将纳入年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七)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检查结果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区分处理:

(一)情节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企业经营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被检查企业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情节较严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直接影响企业经营,限期整改并停止承揽业务。

(三)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后不能达标的,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消、撤消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责任科室(单位):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执法监督科

(二)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本市已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2、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3、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操纵房价、捂盘惜售、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抢房假象、哄抬房价、违规提供“首付贷”等投机炒房现象;是否存在捆绑收费、阴阳合同、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侵占客户资金、参与投机炒房的房地产“黑中介”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销售、变相加价、一房多卖、霸王条款、价格欺诈以及限制阻挠使用公积金现象;是否发布不实房源和价格信息、进行不实承诺等欺骗、误导购房人的虚假房地产广告现象等。

4、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四)监管方式

1、定期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2、随机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每年1次,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3、专项稽查。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比对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或结论予以公布。

4、整改处理。组织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市住建局。

(六)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七)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等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监督检查结果按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区分处理:

(一)情节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企业经营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被检查企业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

(二)情节较严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直接影响企业经营,限期整改并停止承揽业务。

(三)对无法整改或者整改后不能达标的,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消、撤消资质证书。

三、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审批决定;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资质审批决定;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资质审批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人员的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吊销执法证件、停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四、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县区资质审批监管机构的职能,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公布权责清单和执法人员名单。

(三)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执法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九条;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一条;

(八)《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九)甘肃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甘建房〔2000〕278号);

(十)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建房〔2010〕263号);

(十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行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建房[2016]436号);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责任编辑:市住建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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